眼镜柄断了(眼镜架子断了)

来源:配镜咨询网 时间:2023-10-18 17:25:51 责编:配镜顾问 人气:

1、眼镜架的分类及选择

一、镜架部件与类型

眼镜柄断了(眼镜架子断了)

•镜圈(镜框):以沟槽及螺丝固定镜片

•鼻梁:连接左右镜圈或直接与镜片固定连接

•鼻托:接触鼻部的衬垫(托叶、托叶梗和托叶箱)

•桩头:镜圈与铰链的连接处

•镜脚:将眼镜挂在耳上

•辅助结构:脚套、铰链、锁紧块、螺丝、撑片等

托叶

托叶梗和托叶箱

二、眼镜架规格尺度

•由镜圈、鼻梁和镜腿三部分组成

•各部分的规格分为单数和双数两种

•镜圈尺寸单数为33~59双数为34~60

•鼻梁尺寸单数为13~21,双数为14~22

•镜腿尺寸单数为125~155双数为126~156

三、规格尺寸的表示方法

(一)方框法

•在镜圈内缘或镜片外缘的水平和垂直方向分别做切线,由切线所围成的方框,称为方框法。

•镜圈尺寸(L)外切矩形的长度

•镜圈高度(h)外切矩形的高度

•鼻梁尺寸()两外切矩形之间的距离

•镜架几何中心距离()

•镜圈几何中心点(M)

•用表示方法

•例:5614-140

56代表镜圈尺寸,14代表鼻梁尺寸,

140代表镜腿长度,单位:

•大部分镜架都采用方框法

•标记在镜腿内缘

(二)基准线法

•在镜圈内缘或镜片外缘的最高点和最低点做水平切线及平分线,其平分线为基准线;镜圈内缘鼻侧与颞侧间基准线的长度为镜圈的尺寸,左右镜圈鼻侧内缘间的基准线距离为鼻梁尺寸。

•镜圈中心距离:左右镜圈内缘鼻侧与颞侧间基准线的长度的中点(基点)间的距离。

•一般高档的眼镜多采用基准线法

•标记在镜腿内缘

•用-表示基准线法

•例:54-16-135

四、其他镜架尺寸的测量

1、外张角——镜腿张开至极限位置时与两铰链轴线连接线之间的夹角。约为80°~95°。

2、颞距——两镜腿内侧距镜片背面25处的距离。

3、前倾角——镜片平面与垂线的夹角,一般为8°~15°。

4、身腿倾斜角——镜腿与镜片平面的法线的夹角,也称接头角。

5、镜眼距——镜片的后顶点与角膜前顶点间的距离。

•=12

6、镜面角——左右镜片平面所夹的角。为170°~180°

7、镜腿弯点长——镜腿铰链中心到耳上点(耳朵与头连接的最高点)的距离。

•垂长——耳上点至镜腿尾端的距离。

•垂俯角——侧面视,垂长部与镜腿延长线之间的夹角。

•垂内角——后面视,垂长部与通过镜腿的垂面之间的夹角。

8、鼻托的前角、斜角、顶角

•前角——正视时,鼻托长轴与垂线的夹角,一般为20°~35°。

•斜角(水平角)——俯视时,鼻托平面与镜圈平面法线的夹角。一般为25°~35°

•顶角——侧视时,鼻托长轴与镜圈背平面的夹角,一般为10°~15°。

五、眼镜架分类

•根据款式分类:

全框眼镜架、半框眼镜架和无框眼镜架

•根据材料分类:

金属眼镜架、塑料眼镜架和混合架

六、眼镜架材料的特点

(一)金属眼镜架

(二)塑料眼镜架

(三)天然材料镜架

(四)混合镜架

镜架材料的要求

镜架材料的分类

金属材料的发展历程:

铜合金---镍合金---铝镁合金---钛及钛合金---金及金合金

1、各种铜合金的比较

铜合金种类

性能

特点

用途

锌白铜(铜镍锌合金)

耐酸性,弹性好,

成本低,易加工

低档镜架,镜腿、鼻梁

黄铜(锌铜合金)

延展性好

呈黄色,易加工,易变色

低档镜架,铰链、托叶

铜镍锌锡合金

弹性、电镀性好

易变色

鼻梁,镜腿

青铜

(铜锡合金)

弹性、耐磨性、抗腐蚀性好

加工困难,对酸类物质抗腐蚀性差

弹簧,镜圈

2、各种镍合金的比较

镍合金种类

性能

特点

用途

蒙耐尔合金

(镍铜合金)

密度8.9,不含铬

强度、弹性、耐腐蚀和焊接抗拉性均很好

中档镜架、

镜圈

高镍合金(镍铬)

密度8.67,

比蒙耐尔合金更好

高档镜架

不锈钢

(镍铬合金)

弹性、耐腐蚀性很好

强度差,焊接加工困难

镜腿、螺丝

3、钛及钛合金

•重量轻

•密度为4.54

•银白色

•强度高

•耐腐蚀性

•可塑性强

钛的表示符号

•Ti:希腊大力士

•Ti-P、Ti-、PTii表示除鼻支架、铰链和螺丝外,其他部分由纯钛制作。

•Ti-C、Ti-表示除鼻支架、铰链和螺丝外,其他部分由钛合金制作。

•T-Ti-P或T-Ti-P

•F-Ti-C或F-Ti-C

•T-Ti-C或T-Ti-C

钛材料的类型

1、纯钛:Ti-P,T-P,TITAN-P…

2、钛合金-制造眼镜的主要是β钛(钛合金有α型和β型)

•成分:纯钛、白金、铝及约25%其他金属(钒铬等)

•特征:弹性强、重量轻,极强耐侵蚀性能。因不含镍,所以不会引起过敏。

3、记忆钛金():又称为NT合金。镍及钛混合制成的合金,经加热处理后表现出以下性能:

•超轻:比一般钛合金轻约25%

•超弹性:当用力弯曲或拉紧后放松,形状记忆合金便会变回原状(95%)

4、铝镁合金

•轻、耐腐蚀性好,强度差,熔点低,焊接性能差

•多用压铸法制造镜架,如同塑胶之射出成型,故多为一体成型之柄,无焊接处

•其缺点为框较粗(太细则易断)

5、贵金属

•贵金属指金、银、铂金等

•黄金使用的三种类型:开金、包金和镀金

1、开金是纯金和其他金属元素合制合金。

•纯金太软,制成眼镜架易变形。一般使用18K金来制造。

2、包金镜架(Gfi)在材料学上称之覆面合金,即内、外材质可明辨出是何种金属,不同于一般合金,在眼镜架而言,内部多为白铜或蒙耐尔合金,而外层则为K金。

3、镀金镜架(Gi)普通材料外镀金,厚度在0.5~3.5微米。金黄色、延展性好、不易褪色。

6、开(K)金

•指金合金中纯金对其它金属的比例。

•开(K)是黄金的成色单位,24K为100%的纯金,18K金成色指其中含18份的纯金,而6份为其它金属,其含金量即为75%(18/24)

包金

•又称碾金、加金、滚金,是在基体金属外包一层K金,厚约10~50。

•特点:具有金的性质,造价低廉。

•多用于高档镜架。

•包架金的基体材料一般使用白铜、黄铜、镍和金合金等,常用的包金架主要有K18、K14、K12和K10等。

包金眼镜架的表示方法:

•金含量重量比在1/20以上,用GF表示

•在1/20以下时,用RGP表示

例如:

①1/1012KGF:1/10表示含金量1/10×12/24=1/20;12K表示12K的合金;GF表示包金符号。

②1/1010KRGP:1/10表示含金量1/10×10/24=1/24;10K表示10K的合金;RGP表示1/20以下时的包金符号。

二、非金属材料

•热塑性(热软化)塑料

即可反复加热、再成形,镜架用此类材料易于对镜框及镜脚进行整形

•热固性(热硬化)塑料

一旦成形便不能再重塑,故常与热塑性塑料混合使用

非金属材料的比较

材料名称

优点

缺点

醋酸纤维(热塑性)

透明性好,易着色易加工,不会老化,不易燃烧

易受侵蚀,机械强度(与赛璐珞相比)稍差。

丙烯树脂(亚克力):热固性

高稳定、不易老化、不易变形、抗腐蚀强

质硬而脆

软化点高

环氧树脂(双性材料)

质轻、染色性能较佳、不易弯曲变形

成形后伸、缩幅度小对镜片尺寸要求较高

尼龙(热塑性)

强度大不易破裂

板材架

•不易燃烧

•比重小,1.28~1.32

•几乎不受紫外线的照射而变色

•硬度较大光泽度好、耐用,不易烘烤加工,温度应在115-130度,过高会发泡。

•款式比较美观,配戴后不易变形。

注塑架

•节省原材料,可大量生产,所以成本较低,价格较板材架便宜

•但牢固度不及板材架

•板框不褪色,较不易断裂;注塑框造型变化大,较有立体感

环氧树脂-光学塑胶

•热固性材料的稳定,热塑性材料的可塑性

•量减轻30%,并提高舒适感。不需要金属芯来增加强度

•用“真空特殊成型”制造镜架,镜架更有立体感

•颜色多彩:基本色有七千余种,工艺不同会在色调与光泽上形成差异,再配合复色、镶嵌颜料等方法,颜色更丰富

•耐热,不变形

•可永久保持调整时的最佳状况。长期使用,也不会产生变型、歪斜、松驰等现象。

三、天然材料

玳瑁

1.是一种海龟科动物

2.产于热带、亚热带沿海地区

3.用做镜架材料的是它背面的角质板,表面光滑,具有褐色和淡黄色相间的花纹

•颜色丰富,有琥珀、金黄、亚黄、灰暗、中斑、中红、深斑和乌云八种,玳瑁甲的品质一般以颜色而论

•独特的光泽,质轻、耐用

•易加工抛光、可热塑(加热加压时可结合,故可修复)、冷时极脆,易变形

•对皮肤无刺激

•加工时要求的技术性较高

•由于玳瑁产量较少,价格昂贵

玳瑁框的调整步骤

•将水煮沸至一百度

•将玳瑁框须调整部位浸入水中加温使其软化,时间依玳瑁之厚度而定

•取出调整时,快调慢折,一小段一小段调整可避免产生折断之现象

•玳瑁冷却的时间很快,如转硬时则需从头开始反覆的处理

•玳瑁框配好之后最好能浸一个晚上的冷水,使其色泽更加鲜亮

•玳瑁框的保养即是浸水,切记勿用超音波清洗,因其震动频率会使镜架与金属物磨擦而产生刮伤,继而丧失其价值感。

对于制造镜架材料的要求

1)弹韧性好(戴得舒服、不易断)

2)硬度高(不变形)

3)遇热(约70-100℃)能伸缩(好装镜片)

4)对染色、着色亲和力好(加工染色易,且不易掉色)

5)耐热(防高温)

6)耐蚀性好(不会被汗酸或油脂等腐蚀)

7)不刺激皮肤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准确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6起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全面,包括不批捕案件2件,不起诉案件4件;二是指导意义典型,6起案例,虽然都是正当防卫,但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三是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

其中,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是关于对暴力传销的防卫。据悉,近年来,传销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法传销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卫人往往力量对比明显失衡,面对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可能遭受严重侵害。对于伴随严重暴力的传销犯罪,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以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案例和普法宣传,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自救自卫。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此外也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提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6起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一)法律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景,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确判断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还是严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确判断严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据此来确定是否适用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二)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与潘某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潘甲(11岁)、女儿潘乙(9岁)。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对王某霞实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潘某抚养儿子潘甲,王某霞抚养女儿潘乙。一年后,经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2019年7月,二人先后独自外出打工。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随王某霞在姥爷王某民家中上网课,不愿意跟随潘某回去,潘某以领回潘乙为由两次来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潘某驾驶摩托车载潘甲来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领回潘乙,因潘乙不愿回家,王某霞和潘某发生争吵,王某霞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潘某劝离。3月22日16时许,潘某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王某民家中,进入王某民儿媳薛某某的西房,欲抱炕上薛某某刚满月的婴儿时,被随后赶来的王某霞劝离该房间。潘某又到正房,拉起床上熟睡的潘乙欲离开,王某霞阻拦时,二人发生争吵。潘某右手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匕首(全长26.5厘米,柄长11厘米,刃长15.5厘米,刃宽2.8厘米),左胳膊夹着潘乙走出院子大门,王某霞紧随其后,因潘乙不愿随潘某回家挣扎并大哭,王某霞再次阻拦时,潘某遂持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后部、头部各刺戳一下,致面部血流模糊双眼,王某霞大声喊叫。此时正在大门外东侧棚房内收拾柴火的王某民听到喊叫声后,随手拿起一把镢头跑到大门外的水泥路上,见王某霞头部大量流血,潘某持匕首仍与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王某民见状持镢头在潘某的后脑部击打一下,潘某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时,王某民又持镢头在潘某后脑部击打两下,潘某趴倒在地。后王某民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29分钟后,120到达案发现场,出诊医生发现潘某手中攥着匕首,经检查潘某已死亡。王某霞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腰部开放性伤口、左腰部肌肉血肿、左肾包膜下血肿、左肾周血肿,左肾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潘某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三)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3月23日,甘肃省泾川县公安局以王某民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月30日提请批准逮捕。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潘某的行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王某民为保护家人免受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潘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4月6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王某民被释放,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民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家属释法说理。经了解,潘某家中仅有其母胡某某(现年54岁)、其子潘甲二人,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经协调,镇政府已将胡某某列为低保对象,并向民政部门为潘甲申请困难救助。对于王某霞及女儿潘乙予以司法救助。检察机关通过一系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当事人的现实困难,提高了办案质效。

(四)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不苛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完全对等,判断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时要设身处地考虑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统一的认定,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此案中,不法侵害人潘某持致命性凶器刺中王某霞,王某民闻声赶到时潘某与王某霞撕扯在一起,王某霞头部流着血,王某民持镢头反击属于对“正在进行”的“行凶”实施防卫。潘某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仍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仍然存在,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仍处于“正在进行”中。王某民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不能过于苛求其反击方式、部位、力度精确到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王某民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实施防卫,符合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暴力冲突,导致重大伤亡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同时,对于因案致贫的家庭给予帮扶和救助,彰显了为民执法的情怀和司法的温度。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公民理性对待感情纠葛,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树立优良家风,建设和谐家庭,避免家庭悲剧发生。

案例二、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和财产安全实施防卫致人重伤的认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面对非法暴力强拆,防卫人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阻止暴力拆迁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其中,卓某某组织张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赵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员均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另案处理)等人,在康某某带领下,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耿建华妻子刘某某听到响动后出屋来到院中,即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强拆人员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伤。随后,卓某某、谷某章、赵某某等人将耿某华按倒在地,并将耿建华架出院子。刘某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至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建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三)检察履职情况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俱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因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聘用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关人员的医疗费等费用,对耿某华房屋部分毁坏予以相应赔偿。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请逮捕时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对于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般防卫,还是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存在认识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卓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某华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四)典型意义

耿某华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暴力拆迁,其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对于致二人重伤的结果,应当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法律评价。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对耿某华夫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要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强拆是否依法合规正当,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同时,妥善处理拆迁中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有序。要引导房地产企业依法文明规范拆迁行为,教育被拆迁业主要参与协商,依法维权,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发生。

案例三、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一)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不难判断。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急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防卫人被骗入传销组织,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遭受传销人员不法侵害时,面对多人围殴,尽管不法侵害人没有持器械,防卫人持刀反击,造成伤亡结果的,应当从防卫人的角度设身处地考虑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传销人员陶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次日11时许被带至传销窝点。根据传销组织安排,陶某某将高某波带入窝点的一房间后,郭某某、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机,高某波意识到可能进入传销窝点而拒绝。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惯例做法,上前将其抱住,抢走其眼镜。因高某波情绪激动,在房间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进入房间,帮助控制高某波。随后,孟某某抢走高某波的手机,安某某用言语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钱包。见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间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进入该房间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马步,并推搡高某波。高某波从裤袋内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要求离开。安某某、张某某见状立即上前抢刀,其他同伙也一齐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张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从背后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挥舞,在刺伤安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安某某胸腹部被刺两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安某某符合锐器刺击导致心脏破裂死亡;张某某枕部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某左手拇指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月21日,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同年5月16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高某波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客观上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1月15日决定对高某波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