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姿”眼镜打假 眼镜店被起诉侵权

来源:配镜咨询网 时间:2023-10-11 14:28:57 责编:配镜顾问 人气:
近日,国际知名眼镜品牌“PORTS”起诉大连市某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的案子终于有了结果。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眼镜店侵犯了“POR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同时,眼镜店给予赔偿2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990元。

  真假眼镜当庭对峙

  庭审中,原告将正牌“PORTS”眼镜和从大连市某眼镜店购买的眼镜一起呈现在法庭上。法院当庭开启了由公证处提前封存的从眼镜店购买的眼镜,物证封条完好,并且加盖了公证处的启封印和公证员签字。

  据法院审理查清,2010年8月26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原告的工作人员冯某来到该眼镜店里,由冯某在该店购买了一副眼镜,该眼镜架上、镜片上及标牌上都标有“PORTS”字样。

  随后,冯某在公证处对眼镜和票据拍了4张照片,同时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眼镜进行封存。

  法院当庭对2副眼镜进行对比,发现正牌“PORTS”眼镜的鼻托材质透明坚硬,鼻托上的“双P”标志位于鼻托正中间,镜架脚侧写有字母“N”。而公证处提供的眼镜鼻托材质较软,略呈黄色,鼻托上的“双P”不在正中间。镜架脚内侧的字母“∧V”间距大,视觉上是完全清晰的两个字母。

  原告称,该眼镜店长期销售的“PORTS”注册商标系列镜架及眼镜不是“PORTS”生产,其行为构成侵权,并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判令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PORTS”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判令眼镜店赔偿6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2050元。

  维权获得宝姿授权

  对该眼镜店提起诉讼的,并非是“PORTS”商标的注册方加拿大宝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而是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据法院审理查明,加拿大宝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了“PORTS/INTERNATIONAL”商标,并将该商标转让给宝姿时装有限公司。2009年4月2日,宝姿时装有限公司将独立采用法律行为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授权给了世纪宝姿(厦门)有限公司。2009年4月7日,世纪宝姿又将此权利授权给了此案件的原告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书规定,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包括诉讼索赔或仲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请求,进行打假,投诉维权活动等,该授权自签署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眼镜店否认侵权

  庭审中,眼镜店辩称该店销售的眼镜商标为“宝姿”,和原告所主张的“PORTS”是两个不同的商标。

  同时,眼镜店向法院提举了中文“宝姿”注册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以此证明其销售的是中文“宝姿”品牌的镜架。但是,因为眼镜店不能提供原件,无法进行核对,法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眼镜店还辩称,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及程序不合法,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公证处封存的眼镜和眼镜架是从眼镜店购买的。但是也因为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公证,法院不支持其辩解。

  一审胜诉获赔2万元

  经过庭审对比、鉴定可知,2副眼镜差异明显,并且从眼镜店购买的眼镜上印制有与“PORTS”商标相同的图案,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而且,无证据表明该店销售的镜架由商标权人原告制作或者授权他人制造,所以,被告销售的镜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眼镜店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信誉和价值,产品销售价格,同行利润水平,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原告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990元。

  该眼镜店经理表示已经上诉,称有信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