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门事件(河南眼镜门事件怎么处理)

来源:配镜咨询网 时间:2023-10-18 14:02:23 责编:配镜顾问 人气:

高考“眼镜门”事件错在处置效率低下

考生近视眼镜可疑,考试中途,监考老师收走眼镜,考生称考试受到很大影响,而经过鉴定,考生的眼镜没有问题,并非作弊工具。这一事件被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安徽石台县教体局公布了事发考场的探测视频监控调查核实情况,该县教体局认定,监考员的操作和处置符合有关规定(《安徽商报》6月16日)。

眼镜门事件(河南眼镜门事件怎么处理)

眼镜没有错,考生没有错,监考员也合规,结果却是考生受到严重干扰,这件事的调查结论确实很诡异。客观地说,当事监考员是尽职的,如果探测仪报警都不当回事,那才是不负责任。问题关键在于,发现问题后该如何处理?监考员选择了向楼层纪检员和上级巡视员报告,然后根据“相关要求”收缴了两位同学的眼镜,直至半小时后接到“通知”方才归还。

有人指责,监考员发现可疑问题,完全可以等考试结束后留下考生细查。这样的事后说法,看似“两全其美”,但在具体情境中,监考员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汇报,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问题不在于监考员的行为合理,而在于收缴眼镜的“相关要求”很不合理,特别是,半个小时后方才来到的那个“通知”,实在太迟缓。

在长达半个小时的时间里,从考场到相关部门,是怎样层层上报的,效率为何如此低下,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但是,官方的调查结论只是认定监考员没有过错,却只字未提作出“相关要求”的人的过错,以及半个小时才通知归还的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过错。该明确的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这才给外界造成了“谁都没有过错”的错误印象。

我们可能会误以为,这半个小时的时间,应该是相关部门“紧急检测”眼镜的时间;殊不知,这半个小时,两位考生的眼镜一直摆放在主监考前的讲台上,并没有经过任何高科技的检测确认。

我猜想,这半个小时的时间,通过层层上报,最终只确认了一件事:有金属边框的眼镜,的确会触发探测仪报警,于是通知归还。探测仪是不是有质量问题?很多网友觉得这件事的罪魁应该是探测仪。其实,如果探测仪能够被眼镜触发警报,恰恰说明它足够灵敏,质量应该不赖。金属探测仪,不仅能被眼镜边框触发警报,女生的文胸搭扣甚至都可以,如果有人做过什么内置医疗器械的手术,同样可以。这些原本只是常识。

“眼镜门”事件的发生,只能说明基层考场从监考员到巡视员,都对貌似高科技的金属探测仪充满了无知。不知道他们最终把电话打到了哪一级,才确认原来眼镜触发探测仪报警是正常现象。这样的无知当然不是恶意的,但对考生造成的负面影响却无可挽回。当地相关部门应勇于承认自身的无知,以及由无知造成的过错,向当事考生诚恳道歉,并吸取教训,把来年的监考培训工作搞得更好。

给高考“眼镜门”主角道歉的诉求不过分

高考结束后,安徽省石台县考生圆圆(化名)一直待在家里。6月7日,圆圆在参加第一场的语文考试时,佩戴的近视眼镜受到监考员的怀疑,被收走检查半个小时。经鉴定没问题后,临近交卷时归还。面对考生及家长的质疑,石台县教体局在情况通报中称,通过对监控视频的还原,认定监考员的操作和处置符合规范。(6月17日《新京报》)

在教育部门的调查通报中,考生没错,监考老师也没错,却没有说出究竟谁错了。似乎,高考“眼镜门”中实质受害女生圆圆就该承受所有痛苦,为一个谁都“没错”的结果承担一切。对于受害高考女生圆圆来说,这样的调查通报显然太不公平,对于更广大的考生来说,“谁都没错”的结果恐怕更是梦魇,谁能避免再次遭遇这样的待遇?

值得肯定的是,面对“眼镜门”带来的伤害,当事女生只是希望教育部门能公开道歉,能够有所负责。这无疑是理性的诉求,对于整个事件来看,一点都不过分。今年是“作弊入刑”的首个高考,也被称为“史上最严”高考年。对此,社会大众本就抱有极大的期望,希望能够确保高考最大程度的公平公正,别再重演过去的闹剧。

虽然暂时还未曝出舞弊案,但“眼镜门”的曝出,却暴露出“史上最严高考”对考生造成的误伤。这也间接地说明了一个道理,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误差,控制太严则容易过,太松则不及,过与不及都不恰当。高考同样如此,当升级到“史上最严”,若不能从细节上完善管理,在执行环节纠正可能导致误差的缺失,就极容易引发误伤。

从整个高考“眼镜门”来看,倘若教育部门能够在查处作弊工具过程中,不过分依赖工具,倘若在探测仪发现问题时,能够人性化地处置,比如等到考试结束后再进一步调查眼镜是否存在问题,这一切的一切,但凡能够在制定“史上最严高考”政策时加以考虑和探讨,或许,“眼镜门”就不会发生,考生也不会遭遇误伤。

因此而言,教育部门不仅有必要向“眼镜门”中受害女生圆圆道歉,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应透过这一误伤事件深入反思“史上最严高考”,是否应该给避免造成误伤设置门槛,是否应该完善纠错机制?有了道歉的诚意,负责任的姿态,才能真正还“眼镜门”一个公道,才能给更多人吃一颗定心丸,毕竟,谁也不能保证下一次会误伤谁。

文/禹海君

“眼镜门”的监考老师真的没有责任吗?

按:陈立彤律师具有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一书。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

6月7日,因为高考语文考试时眼镜被探测仪认定异常,安徽考生圆圆(化名)在答题中途被监考教师收走这副400多度的眼镜,近半小时后才归还。“心里懵了”的圆圆考完后大哭不止。

经事后鉴定,这只是一幅普通眼镜。圆圆表示收掉眼镜对考试发挥有很大影响,甚至延续到后几门考试。随后,圆圆家长向石台县体教局提出要求调查该事件的申请。

6月15日,安徽省石台县教体局公布事发考场的探测视频监控调查核实情况,该县教体局认定,监考员的操作和处置符合有关规定。目前,安徽省池州市教育主管部门正在对事件进一步调查。另据16日《安徽商报》报道,安徽石台县教体局已公布了事发考场的探测视频监控调查核实情况,该县教体局认定,监考员的操作和处置符合有关规定。眼镜没错,考生没错,监考员也合规。但我认为,这个“眼镜门”事件中的监考老师是个不合格的合规官,换言之,这个监考老师是有责任的。对此,圆圆的爸爸非常直观地一语道破奥秘“...但我们都觉得她处理问题的方式有点过,之前眼镜已经通过了两次安检,为什么不能事后再检查——既不耽误考生考试,如果作弊的话也跑不了。高考对于所有家庭都是大事,如果换成她的孩子在考试呢?”

在监考中,监考老师无疑是担当了一个合规官的角色或者说就是一个合规官。合规官固然有“执规权”(如果说“执法权”有点大)——有权力查处不合规的行为,但合规官的查处行为本身应当是合理的。那么所谓“合理”的标准是什么?答案是“风险”。

我曾经在一篇文章里提到过,合规工作应当以风险为基础(Rik-i),所以合规官的查处行为也应当以风险管控为出发点,对此,一个组织应当明确并评估自身的合规风险(《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第4.6条)。如何明确并评估自身的合规风险,指南虽然没有明确,但合规实践或者合规常识告诉我们要考虑两个因素:风险敞口(Rikx)有多大、违规的可能性(Likih)有多大。

风险敞口相当于一个人身上的伤口,伤口越大,对这个人的伤害也就越大。以高考作弊为例,因为高考作弊在中国颇为猖獗,所以高考作弊风险对于与高考相关的各个组织(大到国家及高校,小到每一个考点)都是挺大的,所以我们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以应对这个风险,这些措施包括高考作弊入刑、对各种可能的作弊仪器进行探测、授权监考老师加大查处力度等等。这些风险管控措施的严厉程度显然与高考作弊的风险敞口大小是相对称的。但是,风险敞口再大也没有大到要把一个考生的眼镜在考试的过程当中摘掉检查半个小时的——顶多在考试完毕之后老师要求有作弊嫌疑的学生留下来配合检查。

如果说风险敞口是对风险在宏观层面上的评估,那么对违规的可能性的评估则可能是微观上的、具体的、就事论事的。以圆圆的事件为例,圆圆的眼镜事实上在考前已经被查过三次:“准确来说,其实考前检查了我三次,探测仪因为鞋子响了之后又检查了我一次。考前我上完厕所回来,又重新通过了安检”。通过三次检测的眼镜其被用来作弊的可能性应当说大为降低了。即使监考老师仍有怀疑,监考老师的调查手段及其激烈程度应当与违规发生的可能性成比例——在考试完毕之后老师要求有作弊嫌疑的学生留下来配合检查,而不是在考试过程中把学生的眼镜收掉。

当然,我们并不是要每一个监考老师事先经过合规培训才能上岗做监考——这位监考老师的监考行为之所以出现偏差或者犯错是因为这位监考老师作为一个合规官最主要地是没有摆正其与学生作为合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规官(比如监考老师)固然要与合规主体(比如参加考试的学生以及其他合规主体)打交道,但合规官与合规主体的关系不是“父母官”与“草民”的关系,相反,合规主体是合规官的客户——合规官应当为合规主体提供合规服务——这是合规官应当遵守的规矩。

从这个角度出发,合规主体与合规官是平等的同事关系,合规官应当给予每一个合规主体以足够的尊重。每一个合规官就其监管而言其所关注的应当是合规主体的违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个别现象),而不是合规主体本身。如果某一个或某一些合规主体有问题,应当帮助他们予以改正,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问题在其他合规主体身上发生,切忌有罪推定、想当然地认为所有的合规主体都有问题,从而采取一些与合规风险敞口大小不成比例的风险管控措施,导致合规管理极左化,从而破坏合规主体的业务生态,甚至会给合规个体造成困扰或者伤害——在上述监考案件中,圆圆就被困扰了或者说被伤害了——“这是圆圆卯足了劲参加的第三次高考。为之,全家人不仅付出多年辛劳,还背负着复读两年来的精神压力。没成想,却遇到了这样的当头一棒。”

综上所述,安徽石台县教体局就该事件的认定“监考员的操作和处置符合有关规定。眼镜没错,考生没错,监考员也合规”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换言之,这个监考员没有遵守其应当遵守的规矩,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当成了高人一等的“主宰”或“父母官”,没能为合规主体提供合规服务,简单地说,这个合规官没有合规!